萬曆十五年:與法哲學的對話

けん
Dec 30, 20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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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起

這本書實在太有名了,聽說高中生都會讀。在我現在還蠻有空的時候,想說來讀一下,肯定很有趣。

本文目的

  1. 紀錄「萬曆十五年」提出哪些重要論點
  2. 從這些論點,引發了哪些思考,可與哪些思想對話

重點

本書共分為七章。前兩章可作為總論,從萬曆皇帝的角度切入明代,讓讀者對於明代有較清楚的觀念,了解有哪一些重要的出場人物,以及皇帝所面對的困境與不同時期的思維轉變。並從張居正的繼任者:申時行對於文官體制的觀察,以及行動方式,切入明代文官體制的數個特性:陰/陽性格、靜態性、道德治。這些都讓讀者對於萬曆皇帝有更立體的想像,能理解為何他從青少年的勵精圖治,到少年的無能為力,至最後的無為而治。萬人之上的皇帝,受制於文官體制的固定性格,而無法有所改動,曾經想作出改變的上上任皇帝即使盡力發揮能動性,整個國家也無動於衷,無法有所改變,面對在體制內的困境,配合自身的性格所致,更能理解為何萬曆之後的選擇。申時行嘗試在各方人馬之間的調和,雖然某個程度上使政局安定,卻也只是讓明朝苟延殘喘多些日子。

第三章則是描述在後張居正時代下,世局的轉變與發展。第四章則是在談由於立儲所導致的問題,同時也特別體現出道德治所帶出的困境。第五章則是從「海瑞」此特例,他無法苟同也不願加入文官體制的陰陽性格,甚至期待能以己身之力改變,因此被追求穩定性的文官體制剔除。第六章的戚繼光則是融入了文官體制的陰陽性格,然而受困於武官的職位特性:需要機動性應對敵人,這樣的機動性則不容於文官體制的穩定性。即便在正確時間有了貴人相助,他最後仍無法善終。在第七章則是帶出道德治所帶來的思想困境,使得當代思想家思維轉向。

本書當中提及了數個困境與結果:

  1. 皇帝與文官體制的緊張關係:後者的穩定性以及道德治,要求皇帝成為良好道德的象徵,教化人民的典範,而無需展現過多自己的特色。想有為的萬曆皇帝希望能在此情況下發揮自己的能動性,主動影響與改善環境,卻面對此等困境。最後使得皇帝採取無為而治的治理方式
  2. 文官體制內的緊張關係:擔任文官都是經過國家考試的人,接受四書五經的薰陶,熟稔書中所提的儒家思想,必須要以國家為重等思想。然而中低階的文官敘薪皆不高,頂多只能溫飽家庭,在此困境下,不少中低階文官選擇遊走在道德邊緣,以可議的方式獲得額外的收入。以國家為重的正派思想為陽,遊走在道德可議邊緣的為陰。在文官當中,並非一派人都是陽,一派人都是陰,而是每個文官多多少少都有陰陽兩面。這樣也造成了文官們會多多少少會傾向對自己有利的人選,同時也會希望能維持現有的狀況。這便造成了文官的靜態性格,比起大破大立,更傾向維持現狀。
  3. 文官與武官的緊張關係:文官的靜態性格在一般的治理狀況中可行,然而面對外患侵入的時候,這樣的靜態性格無法即時與有效的面對敵人。優秀的武官的價值正是能帶領軍隊有效地擊退敵人,能在正確的時空下達正確的判斷,擊退敵人。要達成此目標不僅需要有訓練精良的隊伍,還需要有優秀的後勤部隊給予錢、糧草、人員與武器的補給。這樣自成體系的軍隊,自然就成了文官的眼中釘。戚繼光則是幸運地找到賞識他的文官,並且合宜地遊走在陰陽性格之間,方得成為一代大將軍。
  4. 文官體系對農民社會的控制:文官體系雖然有衙門或是行政機構,但主要治理人民的方式,是讓人民儘量地合乎官方所宣傳的道德法則,以人民四書五經上的道德觀為準。在面對某些爭端時,利用人民內部機制解決,例如倚賴當地耆老或是重要仕紳的調停。在面對重要的罪責時,才會主動利用行政力量調停,然而審判的依歸仍是在於四書五經上的道德法則。過往的判案標準與法則,則留在過往,合乎官方道德的行為才是被准許的行為。

以上的困境皆與文官體制的不同性格有所關係:陰陽性格、靜態性、道德治。這些性格在面對不同行動者時,造就了整個社會結構,正是這些結構影響了明代之後的發展。萬曆在面對這樣的結構,深感政事上動彈不得,無從見得自己的行動能力,最終尋求能發揮自己能動性的領域。這樣的結構,不應單純歸因於文官體制的性格,並類比現代國家的公務員都不願意改變云云,而應視此結構為不同組織間的互動以及組織與制度互動下的產物。

對話

這本書採取有趣的切入點:從制度下手,細緻地描述不同組織的行動準則、思維模式,最後合理地說明事件如何堆疊致我們所看到的結果。說到制度,不得不提及在書中提及的兩套統治方法間的對比:「道德治」與「法律治」,前者是指以「道德法則」作為統治基礎,利用道德教化的力量,使人民接受官員的治理(或是接受皇帝的治理);後者則是以「法律規則」作為統治基礎,國家的運作就是以法律的規定為準。作者考察明代主要的治理方式是「道德治」,因此即便有官方文件、衙門(判決機關)類似現代的公文、法院等機構,官員的言論與行為仍必須符合「官方宣導的思想」,因為如此才能滿足「道德治」的條件:因為上面的行為有德性,下面的百姓方得跟從。

「法律治」的基礎則完全不同於道德治的想法。作者初步認為法律治的內涵為:「依法律規則作為治理的標準」。對生長在現代國家的我們來說,這樣的想法並不陌生,然而我們卻對其內涵不是很熟悉,因為法律與道德都是可視為「規則」的話,則兩種治理方式皆為「依規則作為治理的標準。」法律治的特殊性則無從存在,此結論卻與我們的認知相衝突。對於「法律治」的想像,作者的想法似乎有所不足。法哲學家哈特( H.L.A Hart) 則對於「法律治」有一番深刻的探討,或許可以補足作者對於法律的想像。

在此需要說明,為何不使用「法治」而使用「法律治」,因為前者的內涵更為複雜:其中認為法律內部應有些特質,包含依法行政、基本權保障等等之類的權力保留原則,或者是說法律自身必須擁有某些道德特質,方能讓該法律成為一部「真正的法律」(Lon Fuller)。法律治的概念則更為簡單:利用「法律」統治國家。根據維基百科,筆者認為法律治類同於「法制(Rule by Law)」,皆是描述法律治理國家此行為,並思考法律的本質為何。

哈特的「法律的概念」(The Concept of Law)當中,說明了法律是由初級規則以及次級規則組合而成的。初級規則是用來課予義務的規則,次級規則則是用以規範初級規則的規則。(p178,法律的概念,H.L.A.Hart)。換言之,初級規則規範我們什麼能做,什麼不能做。次級規則是對確認這些規則是我們共同要遵守的規則(承認規則);次級規則是針對這些規則進行修訂(變更規則);次級規則是應用這些規則進行審判(裁判規則)。每一個次級規則都是對單純的初級規則的補充,避免初級規則的缺失。擁有了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的結合,我們方得有法律制。

萬曆十五年則像是一面鏡子,讓我們看見一個只有初級規則而缺乏次級規則的社會運作樣貌。根據哈特的說法,每一個次級規則都是彌補初級規則的不完全。在明代,是沒有一個共同遵守的「典章制度」而只是以「四書五經」的內容與思想作為標準,缺乏任何的文件說明應該遵守的共同規則,此即為承認規則的缺乏,使得其他的次級規則缺乏實踐的基礎。書中也無提及任何能夠變更規則的方法,皇帝本身也受四書五經的思想規範,文官組織更是推動與實踐思想規範的主要力量,缺乏變更規則的社會,無法與時俱進,正如文官組織無法被動地隨著農民組織前進,更無法主動地增加商業相關規則,推動社會商業化。關於裁判規則,明代的確存在衙門或是大人這樣的角色,決定誰有罪並且動員行政力量緝拿犯人,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會進入衙門,而只有特定事項(例:殺人)才會進入衙門,進入到審判階段,其餘的爭議事項則是利用人民內部機制處理。如此調停爭議的方式,是不完全的,不僅因為並非所有事項都進入審判階段,缺乏針對審判階段的流程與資格規範,也缺乏主要的共同遵守的典章制度,而只是從思想來考量犯罪程度以及懲罰。

哈特的法哲學理論讓我們對萬曆十五年的法制有更詳盡的探討,對於法制有更精準的說明。這是個有趣的反思與對話,我們仍可得到下面的想法:

  1. 明代的制度絕非法治,連法制都稱不上。
  2. 明代缺乏法制,然而仍有辦法存活兩百餘年,看來法制並非唯一的統治方法。
  3. 缺乏法制的組織,更依賴組織與人的特性,會產生其獨自的結構,正如文官的陰陽性格與道德治的特性創造了特定的結構,大幅限縮皇帝的能動性,而首輔作為兩股組織的緩衝,其個性決定了事情的發展與走向。

後話

明代是否真的只是缺乏這樣的「法制」才滅亡,還是需要引入「法治」才能延長壽命,或許可以試想萬曆皇帝有黃仁宇(萬曆十五年的作者)以及哈特作為臣子,並且採用了他們的觀點,且實施在施政上,完備法制的條件,也就是補充合適的次級規則,使得初級與次級條件皆存在並結合,能延長明朝的壽命嗎?

除卻文官的陰陽性格以及靜態性格仍可能讓明朝滅亡,這樣的反事實思考,更關乎法律的有效性與統治的正當性此二主題,需要筆者在疏理哈特如何處理法效力來源,並且重讀萬曆十五年,方能解答此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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